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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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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 热心网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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