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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证转移登记(中山)

我与丈夫谢某在江苏兴化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制作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中山市登记为谢某的一房产归我,谢办理了委托我办理过户的公证委托书,我持委托书及法院调解书来大厅办理,但大厅工作人员向我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问:我们是自动履行的,又没有申请法院执行,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 屋 登 记 办 法》三十二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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