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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能拍卖村民集体所有地吗

广西灵山县佛子镇五一村委佛子岭有一块村民集体所有地,在60年代曾让遭受水淹的佛子粮所无偿安置,未办理任何受法律保护的程序。如果多年过去了,粮所早已残垣断壁,现国土资源局却想公开拍卖这块地,请问应该怎么保护这块村民集体所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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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如果土地是集体土地,政府还没有进行征地,国土局是不能将此地由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现在国土局进行土地招拍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省政府已批准征收土地,只是你们本地没有开展相应的征收工作而已。你们先去国土局让国土局公开省政府土地征收批件,如果有批件,这种情况属于对征收补偿有异议,有两种途径可以偿试:一是根据规定可以到省政府申请裁决。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确认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如果没有批件,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国土局拍卖行为无效。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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