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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维权-您好! 本人为外地(非上海)城镇户籍,于2008年1月开始服务于一家外资企业,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应该从2008年7月[上海]

您好! 本人为外地(非上海)城镇户籍,于2008年1月开始服务于一家外资企业,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应该从2008年7月开始为外地城镇户籍人员交纳公积金,但该公司从2010年11月才开始为本人交纳公积金。曾联系公司处理此事,但公司不予受理,理由是说本人已离职。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 本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补2008年7月后未交纳部分公积金? 如果可以要求公司补交,“12329网上维权”提到需要准备“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 2. 劳动关系证明里提到的材料,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就可以了,还是全部都需要?毕竟已经从该公司离职两年多了,如果找不到列出来的这些材料,还有没有其它方式可以证明(比如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3. 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支付工资证明材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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