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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飞律师。我是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检.

!向左飞律师。我是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检察院一名退休职工,现我们广西正在搞清房运动。1994年单位已分有一套房改房1983年建成的空心板房,61平米。为了改善居住条件,2005年单位又建了全额集资房,每位干警都得一套,2005-2006年相继交了首付3万元,并从银行贷款8万5千元,按揭15年,每月完贷709元,当时集资房还在筹建当中。因丧偶,女儿还在大学就读,无法承担经济上的压力,2007年3月只好把指标转让给别人,收了转让费1万8千元,因当时我已办了贷款,贷款都是以我的姓名由对方续交,2009年底房屋峻工,并办有我的房产证,2010年对方就过户到他们名下。 1:请问清房办给我下达违规多占住房通知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按照集资房上市交易未满5年过户房改办同意办理是否违法操作? 3:现要我清退转让差价是否合理? 4:如果我申请要求撤销对方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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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 热心网友

    你好!1、你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法律依据;2、存在违规操作问题;3、不合理;4、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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