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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区农村房屋过户问题_沈阳

子女现在为城市户口,想将位于安波镇农村集体所有性质土地上的私有住房过户到子女名下。一是是否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如果可以需怎么办理?二是是否可以通过继承过户,如果可以需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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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热心网友

    于先生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和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及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按照上述法律政策的具体规定,您名下的农村的房屋只能卖给同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不能卖给已是城镇户口的子女。 根据《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可继承财产,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作为财产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财产流转规则,继承人因继承农村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取得了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按照上述法律政策的具体规定,您名下的农村的房屋如需过户给子女,只能在夫妻双方均过世之后,由一名子女依法提交依法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证明。 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满意,请您进行评价,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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