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您好: 我跟丈夫结婚十年了,期间因为我的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小孩,四年前我们领养了一个女孩,目前孩子户口等手续都已齐全。一年前我发现丈夫出轨,我收集了一些证据,包括他们的谈话录音、我跟丈夫关于小三的谈话录音、小三给我发的短信等内容,这在我们离婚的时候能作为他是过错方的证据吗,我现在想跟他离婚,他也同意了,可是财产分割我不满意,我们有房产5套,店面2个,不过店面都是出租来的,1辆车,还有些股票等,十年我我基本不怎么管钱,老公也老说手头没钱,我们买其中一套房的钱和车的钱都应该是公婆给的,可是我也不是太清楚,现在离婚的时候老公只给我2套小房子和15万元钱,孩子由我抚养,每年给我生活费1万元,我不同意。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上面所说的那些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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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安居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出轨或有第三者是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婚姻法上视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并且可以要求对方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孩子抚养问题你们都约定好,如能就财产方面进行协商妥当,可以协议离婚,如不成,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把对方出轨的相应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欢迎法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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