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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出租房能不能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_温州

  看到最近的新闻报道,我省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地方标准出台。  我想问的是,以下两种情况,是说农村出租房出租10个床位是根本不允许出现,还是说可以出现,但出租房只要符合《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就可以?  临时查封方面:适用两种对象,一是单幢或者毗邻的居住出租房屋内,同时居住的承租人数超过100人(含),或者同时居住的承租人数超过20人(含)且人均使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该居住出租房屋可以视为“人员密集场所”。二是居住出租房屋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用于出租且租赁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或者集中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出租的,该居住出租房屋可以视为“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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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关于对出租房居住人员人数及居住面积的要求其第五条规定,“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人数不得超过8人。”,该《要求》没有特别限制农村出租房能不能设置10个及以上的床位。只要居住出租房屋的建筑材料、结构、居住面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标准配备了防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均可作为出租房屋出租。您所提到的两种情况,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浙公复【2014】67号),前者符合《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后者可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规定,如你住的房屋隔壁将自住房改造后出租给酒店作为员工宿舍,如果居住房屋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可视为“威胁公共安全”,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如果只是影响了您的正常作息,建议报警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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