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溪经济适2010批住户房款己交,拿钥匙要到安居缴6千多的物业维修资金来换调配单,请问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目前瑶溪的物业还未规范_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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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九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同时,《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政令〔2010〕第120号)第六条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第八条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因此,瑶溪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有法规与政策依据的,与小区有无物业管理无关。另外,我市目前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7层以下)50元,小高层(8-18层)78元,高层(18层以上)90元。你可对照你户所购房屋的面积,计算应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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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可能属于质量问题,但是安装人需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