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双方共有产权房屋,一方放弃产权转给另一方是如何办理[重庆]
请问非夫妻双方共有产权房屋,一方放弃产权转给另一方是如何办理?详细情况如下:1、房屋位于蔡家金科城,2011年11月按揭买的商品房住宅,2016年8月已交房;2、双方产权分别为A10%,B90%,B为按揭方,现B放弃产权转给A。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能否详细说一下流程,以及到哪些部门去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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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的的规定,有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土地房屋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申请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土地房屋转移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土地房屋转移的书面证明以及受让人知晓或者同意继续抵押担保的证明材料等登记资料。申请人双方可持申请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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