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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美公司多收契税问题[平凉]

关于德美公司多收契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是: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3、个人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普通住房、以及其他房地产交易的契税税率为3%。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但我在德美房产公司购房时(符合条件一),交了3%的契税,按理说应该退掉1.5%的契税,可德美公司负责人说没接到任何退款的通知,而兴盛花园为什么已经开始对多交契税的用户进行退款!还请相关领导做出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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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政策和《甘肃省契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之规定,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售房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购买的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购买的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凡在2010年10月1日以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售房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购买房屋的,以及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契税税率为3%。对于德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多代收契税退还问题,在德美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前,购房人应向开发公司提供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家庭唯一住房证明,退回多代收的契税。然后由开发公司凭购房人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按优惠税率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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