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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2_温州-?第二问:本人一亲戚(男性,50几岁,非农户口)如果想将其名下的一套农村集体房

?第二问:本人一亲戚(男性,50几岁,非农户口)如果想将其名下的一套农村集体房(位于海滨街道沙村,证件齐全,建筑面积92平米)过户给他女儿(农业户口,已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出),他女儿名下没有农村集体房,但在温州有套商品房,这种情况请问能否过户,如果不能,请写下原因?若能过户,需要走哪些程序?带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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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温土资发〔2006〕152号《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办理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间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并经依法批准;接受宅基地调剂使用的村民(调入方)须符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坡荒地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坡荒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3人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坡荒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根据温龙政发〔2014〕45号关于印发龙湾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点:在符合《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的通知》(温土资发〔2006〕152号)规定的宅基地调入条件前提下,对同一户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属本行政村村民的,可视已分户,经该户内家庭成员同意并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调剂协议书后,允许将宅基地调剂给达到分户条件的相应成员。 办理流程:辖区内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复审、审核——公告——区政府审批,调剂审批完成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以上调剂手续办好后再带以下申请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户口本(调出方、调出方)、双方身份证、房屋照片、宅基地调剂申请书、双方宅基地调剂协议书、村民委员会同意调剂证明、不动产查询记录。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宅基地调剂审批结果、房屋转让合同(协议)、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完税凭证、民政、镇(街)等有权单位出具的地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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