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批复,不给安置面积,这样的拆迁政策是否合理?
我家在1997年建造两层楼房一幢,面积为250平方,有土地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批复,面积为180平方,房子建成后由土地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宅基地使用证当时政策不允许办理,故没办理。现在碰到大居动迁,政府动迁部门又以没有宅基地证指正为由,以180平方安置面积,多余70平方以单违计算,不给安置面积,这样的拆迁政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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