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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吗?[海南]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1年多了,是一名合同工。单位一直以来只为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一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说是只有在编人员才能享有住房公积金这种福利,合同工不享这种福利。请问国家和海南住房公积金条例不是规定无论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是单位的在职人员都应享有住房公积金吗?为什么做为合同工的我们这么难享有住房公积金这种福利呢?难道没有相关的执法部门去管管吗,难道合同工就不是劳动者吗?请问我们应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望给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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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解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在编人员还是合同工,只要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单位也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权办法是一是由职工本人向单位说明理由,要求单位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等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由他们进行协调,督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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