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拆迁安置房二次交易委托买卖公证买房人有何风险?
请教各位大虾: 现有一套浙江省绍兴市的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该房契证、房产证、土地证是2011年4月办出的,按照法规,安置房满两年后才能交易。现在只能做委托买卖公证,要到2013年4月方可过户。买房人把房款全款付给原房主,原房主应出具哪些手续给买房人?如果在过户前,原房主有其他债务纠纷,法院将此房产查封,买房人能否主张权利?是否会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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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我们这里公证处是不会受理的,和政策有冲突,公证就违规了!你的交易不合法,在过户之前法院都有权查封的,如果查封你的处境将很不好,你只能主张卖方赔偿你!但是卖方的经济实力很值得担忧!所以还是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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