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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用其工龄优惠房价,且产权证上的产权人是我,患精神病的舅舅A三人的名字

1986年家中私房动迁,外婆,外公及患精神病的舅舅A以及我父母及我共六人分配得一套公有住房H(一本户口簿),舅舅B分配得另一套住房(另一本户口簿),舅舅C因为已迁出户口至女方家中且已在女方家中成婚生子故未分得住房,91年父母单位增配一套住房,父母户口迁至新居.92年外公去世,98年因要将住房H产权买下,母亲将户口迁回,并用其工龄优惠房价,然后我及我父母一起出钱将房屋H的产权买下,且产权证上的产权人是我,05年12月28日外婆病逝,此时房屋H的户口簿上有我,我母亲,患精神病的舅舅A三人的名字,现舅舅B,C均提出要分割H房子,说外婆的一份他们有权获得,要我母亲贴钱给他们,请问舅舅B,C对房子H是否有一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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