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南棉生活区商品住宅折迁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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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征地拆迁事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各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为本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包围的地区。(三)第三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建立城区、乡(镇)及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2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委会如实填写,逐级报城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各城区、开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完成后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并由征地拆迁单位进行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市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寮寰米橹褂茫蚪ㄉ栊枰褂酶猛恋氐模握毡景旆ü娑ǖ谋曜冀胁钩ァ?SPAN lang=EN-US>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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