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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先生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是他签的,我先生婚前买了一套房

我和我先生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是他签的,我们是一次性付清款了,合同已经返到我们手中,那么房产证的名字就是我先生的是吗?有没有可能把我们的名字都写上去,我不知道房管局是怎么规定的?我有没有这个权利这样做?还有,在央视《经济与法》看到一方擅自把房子卖掉卷钱跑了,而另一方去被赶出来无家可归,怎样去保护另一方[房产证没有名字的]?房管所能不能不允许“房产证上的姓名”擅自把房卖掉,包括一些恶意的、以提供各种书面材料来证明而擅自把房卖掉呢?为什么不经过另一方的允许,我说的允许是卖房过户时必须双方都在场,而不是房产证是谁的名谁就必须在场,那房产证不写我的名字,也有我一半,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到侵害?再有一个问题,我先生婚前买了一套房,婚后办的产权证,婚后卖掉了,与我无关是吗?是不是属于我先生的个人财产?也不用经过我同意就可以随便过户给别人,是吗?请回复?非常感谢![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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