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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土地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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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热心网友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至此,作为私人所有《土地房产登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仅可以作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参考。 1951年土地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想要回土地证上的土地,其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已经失去了土地所有权,土地证登记的这方面权利已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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