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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支付定金等额的违约金,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称我们所购的房子还没有腾出来

律师您好: 我是烟台芝罘人,我于07年12月通过竞拍的方式购买一套公务员腾出的二手房,成交后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我在15日内将全部房款付清,对方在房款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房的钥匙,若我方违约,扣除我购房之前交的两万元的定金,对方并可将此房转卖他人;若对方逾期不交钥匙且我方因此原因退房,对方支付定金等额的违约金,若我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对方只按每日千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支付补偿,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我于08年1月8日将房款付齐,但到现在没拿到钥匙,打电话询机关事务管理局,称我们所购的房子还没有腾出来,需要在4月20日交钥匙,此情况已经在拍卖前公示过。当时拍卖有100套房子,拍卖厅内除在宣传栏内张贴的参加拍卖的程序及成交后的有关事宜和大屏幕滚动的100套房源外再没看到其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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