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间的差价谁来承担
我在09年4月26日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共150万,定金付了5W,约定1个月内再付95万,余款等安置抽签公证后付清,但是在5月16日因为卖房人说自己在别处买了块地需要35万,我就又给了他40万(写明是购房款).等到26日我叫他来拿55万的时候,对方却提出不卖了,说赔我5万的定金,那个40万算利息给我,我不同意,竟然我已经付了45万了,要就是履行合同,要就是赔我45万,我的钱是高利贷借来的。 补充说明:但是现在周边的房价已经涨了2千平方了,(是政府拍卖的安置房)当时我买它的时候,别人比他低的价格也有,因为这一个月瑞安的房价飞涨,我的损失很大,如果买别的房子我就会避免涨价的损失 ,最起码他是不是要赔偿这一个月中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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