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后街棚户区改造中城镇居民两家共用院子土地面积如何分割?[平凉]
静宁县后街棚户区改造中城镇居民两家共用院子土地面积如何分割?静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1998年 10月10日将静宁县后街347.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静国用(1998)字第1-(Ⅵ)-29(2)号】划归王玉英和张国柱二人共用,但没有分清谁家使用多少面积及具体位置,现静宁县对后街进行棚户区改造,我们两家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割问题。到后街棚改办问说是要两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县土地资源管理局解决,但我去县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解决此事,他们答复县有明文规定,对棚改区此类案件一律不受理。我们拥护棚改,但这件事现在该怎么解决?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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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映的问题,我们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阅档案,1998年10月为王玉英和张国柱二人按照共用宗地(共用宗地是指几个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实地上无法划清各自使用范围和界线的一块土地。)办理了初始登记,并分别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证号分别为“静国用(1998)字第1-(Ⅶ)-29(1)号、静国用(1998)字第1-(Ⅶ)-29(2)号”。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静宁县城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办理2016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手续的通知》要求,房产、国土部门停止办理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租赁、宅基地申请等审批手续,对您二人提出的共用宗地面积分割申请不予受理。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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