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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并签了购房合同,为方便户口迁移

有一个小区,,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占用**村民居,槐政府批了**小区这块地作为京沪高铁安置房,共23栋居民楼,其中1-4号楼为村民安置房,其余的均已京沪高铁安置房的名义对外出售,因价格较低,吸引了很多外地打工者的购买,并签了购房合同,合同上也明确承诺在交房后7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部门提交资料办理房产证,2010年10月份陆续交房,购房者也陆续的都满怀喜悦的心情搬进了小区。然而,在搬进来之后才发现,之前开发商口头承诺的物业公司竟是**村的物业,实质上跟**村村委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物业费收到0.4元平米月,停车费收到了100元月车,而且防护网、太阳能必须得用**村物业制定的厂家,价格比同类正常市场高出20%之上,此间,发生过多次没用物业指定厂家而被物业要求拆换甚至殴打的事件,最近**村委贴出的一则通知,引燃了所有购房者的怒火。通知内容大体如下:因**花园**名称在“网上”没有注册,为方便户口迁移、上学、安装有线、网线等,需把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美里花园**合同改为与**村签订的**花园合同,同时收取100元每平米的过户费,否则将享受不到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甚至基本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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