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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于5年前被征用,办理户口变更,按国家级的法律规定,我是否具有资格?

1998年上中专,2001年毕业,我的地于5年前被征用,至现在我仍能拿青苗费,及独生子女金,我的户口上的地址是XX市XX镇XX村9组36号(第二居委会),我去年曾去当地派出所以独生子女名义,将来我家房产属于我的,办理户口变更,去掉第二居委会这几个字,但是派出所未给予办理.今年村里马上要发补偿金,安置金合计25000元,而我没有这资格.我想问的是,按国家级的法律规定,我是否具有资格?还有些其它情况,这25000元是否是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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