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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合同工(临时工)是否应享有合法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海南]

我是三亚一家股份公司的合同工(临时工),单位一直未给临时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合法吗?我曾打电话到三亚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询问单位不给象我们这样的合同工(临时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只给在编正式员工缴合法吗,该中心工作人员回答说:“那要看你们单位了,你们单位愿意交就有,不愿意交就不享受。”这种说法是真的吗?同样是劳动者,也有合同,为什么就不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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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因此,股份公司应为合同工(临时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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