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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21日买了一套房子,人再跑了,我能要回我的房款吗.谢谢

我于2009年7月21日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说12月20日交房.我去看房子时发现阳台的窗户设计的有问题,两边是一个整体,没法擦玻璃.就向开发商反应,他们互相推委,找了好长时间,后来说等到明年的4-5月份给换但是明年万一他们再不给换,人再跑了,我们可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所以12月20号的钥匙我们不能收对吗,,要是收了不就等于已经验房了吗,我有点想退房,等到12月20日之后,我要是提出这个要求时,我能要回我的房款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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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热心网友

      签订买房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退房,或者买房在赔偿房总价20%违约金情况下也可以退房。   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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