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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商品房业主可否自己办产证的问题

我于2016年9月购买恒基旭辉城(备案名:鸿文雅苑)商品房一套,今天刚交房,我要求自己办产证,开发商回复合同上规定了有贷款的房子不能自己办产证,不给我银行材料。契税已交给开发商,交完才反应过来,签合同和交钱的时候开发商也没有提醒过。当时签合同的时候的确也没考虑到这个问题。想请教有关部门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自己办产证?这样的合同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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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4 热心网友

    您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如果还存在按揭贷款情况,应一并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由开发企业(出卖方)和购房人(买受方)共同申请;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般由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和购房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购房人在取得贷款银行、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后,可以代表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疑问,因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建议您与开发企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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