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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

2000年左右一大型公司把某县一镇的山林从林场手中买下。03年一农民和看管这座山的人一起在山林中的沟里开垦了15亩地(并未砍伐树木,这家公司并不知道此事)。大约在07年左右这家公司又和这个镇的林场把山林对换了一下(原买东山现换成西山,农民在沟里开垦的地又归到了林场的管辖)。从03年至今此农民一直在种此地(当时给看山的人一些好处费)。 在今年8月4号这位农民同村的一人把这位61岁的农民告到了县林业局,林业局向农民要9万元钱(不知道以何种名义根据什么来要的9万元)农民未交此钱。于是林业局把农民告到了公安局。公安局把农民扣留。 某某县公安局扣留通知书:某某县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61条规定,现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某某刑事扣留。 农民在公安局供述时说:“曾经协助当年看山的人一起开地”。公安局在此间发函给这家大型公司问是否允许此人开地,公司的回函是否定的,未允许任何人开地。 请问:根据上边所述此农民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应该怎么鉴定此事?法院能否以毁林等罪判此农民有罪?法院对此农民的何种判决是否都要有证据?最后农民现在应该怎样做才能对农民更有利?(此农民至今仍在看守所) 请大家给予帮助!谢谢!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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