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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非农户口,村里在2008年土地被征用,最近一次分地具体哪年我还不知道

我现在是非农户口,1973年出生,在1997年以前一直是河北保定市的农民且有土地,村里在2008年土地被征用,但赔偿款没有我的,应该吗?为什么? 噢,最近一次分地具体哪年我还不知道,我弟弟1982年生人,他都分到了土地,可以肯定的是肯定没到30年。 谢谢各位律师先生,必有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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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1 热心网友

    目前还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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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热心网友

    目前不分地,没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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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热心网友

    最近不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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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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