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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合同上注明了(出租后为营业用房)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我于2010年3月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给个人,在租房合同上注明了(出租后为营业用房),承租人租房后再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了装修和营业,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当年7月份小区物业管理不允许小区内营业,承租人就此撤除装修并般离租房,由此,承租人要求出租方赔偿装修费用和房租,请问:承租人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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