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 嘉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安置纠纷
1998年乡下老宅以4000元卖给同村村民(未过户,政府留档宅基地使用证仍为我方),对方已有宅基地及房屋,04年开始即与对方商量赎回,对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果,后2012年经起诉,法院判决相关条文:“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同时,由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只能抛弃,原告作为原宅基地使用人,其售房行为隐含抛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原告因此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被告,但被告也未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房随地走”原则,也不能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现乡下面临拆迁,按宅基地许可证使用面积及户口,可置换两套住房,我方与对方沟通,明确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约7万元)归对方,但对方不同意,提出置换的两套住房一家一套的无理要求,否则不肯搬离,造成我方无法签订安置协议,此类情况我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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