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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居间服务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日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请问如卖方过时间还不出具不配合

您好!我是2009年6月12与链家中介和房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居间服务合同,付1万元定金,首付款打给卖方,剩余房款商业贷款,贷款批准后双方办理过户。2009年7月10日,我们三方到银行办理面签,之后等待银行批贷,7.24银行通知中介告知卖方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卖方不配合。导致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27日收到卖方快递来的一个函件:一要求我在2009.7.28日之前付清剩余房款;二 若7.28之前未付清剩余房款则视为买卖合同解除,房屋另行处置,退还我首付款。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先付首付款,剩余商业贷款,并没有约定具体日期。现在房价上涨卖方故意这样,请问他算违约吗?我应当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如果因房价上涨卖方执意违约,我可以选择不接受违约赔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是对方违约,我方在卖方的违约金上可以要求按房屋差价赔偿吗?请专业律师给与指点,谢谢!--- 现在中介公司已于7.28发函于卖方要求7.29之前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请问如卖方过时间还不出具不配合,我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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