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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乡政府不同意,两个公司之间不能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租赁部分为集体土地。

1、出让、出租方: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水峪村民委员会(甲方)购买、承租方:泰安*园林有限公司(乙方)2、签约时间为2005年4月3、涉及的公司:泰安*园林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两公司都为企业法人。4、泰安*园林有限公司原计划在该土地上进行旅游开发,现在想将旅游开发事宜交给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来完成。 5、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乡政府不同意,两个公司之间不能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来达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6、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变动原合同的前提下,该土地的开发事宜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来进行,并且必须是对外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要达到上述要求,需要怎样运作,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注:土地出让部分为国有土地,土地租赁部分为集体土地。双方签订合同时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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