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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为4号,不与同住了,是不是也要和我平分之前的房租,可以要回吗?

您好,我是和人合租的,合同签订为4号,相约18号一起搬家,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我同另外两个人说了,不与同住了,她们要求我与他们平分第一个月房租,而我在之后,在我们之前租的房子需要住一个月吧,她们却拒绝与我平分之前的房租,并且要求我在之前房子退租后返还退租钱。我想问的是我和她们平分第二套房租,她们是不是也要和我平分之前的房租,如果走法律,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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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热心网友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利购买所租赁的不动产,但是要注意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4条,对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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