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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把这船的产权证拿回来,他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支付了一定费用。想把产权拿回来

案例是这样的: 2000年,从别人那买了渔船从事生产,渔船的船舶产权证以及其他证件都是挂在之前这船的船长名下,这些年也没去办理过转移手续,买船只是私下大家协议好,也没签什么协议合同。 产权证还是一直挂在之前这船长名下。 现在,我们想把这船的产权证拿回来,对方(之前的船长)表示这些年船挂在他名下,他都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补偿。我们这地方也有过别的船相同情况,他们是因为要卖船的时候必须要这产权人签字,所以支付了一定费用。 可我们现在还在生产,没准备卖船,想把产权拿回来,不想给对方这费用,法律上对这种纠纷怎么判定? 希望专家能做下解答,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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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2 热心网友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因此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非法目的,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共有人如果对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按份共有。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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