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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问题 我的房子2008年7月15日买的,当时买房时因为也不太了解,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也没有注意,后来了解别人买房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七十年,而我只有四十年。开发商在售楼时

我的房子2008年7月15日买的,当时买房时因为也不太了解,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也没有注意,后来了解别人买房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七十年,而我只有四十年。开发商在售楼时故意隐瞒而没有向我说明此问题! 合同上签订的交付日期是2009年9月30号为准,而到2010年1月31日才通知,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里有个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又借阴雨天,冰冻天,下雪天,高考日作为不可抗力,而要减少一个多月的违约期。第二点交付日期,开发商以房管局批准他们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也就是2010年1月21日为交房日期算,而并不是以业主拿到房子的日期为准,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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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虽然开发商没告诉你,但是,合同应该有约定,属于你应该知道的事情,因此,这方面开发商没有过错。二、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延期交房的条件,主要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可抗力能不能预见,比如冰冻天、下雪天等等,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可以预见,那么不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另一方面看发生不可抗力后开发商有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你,你注意一下,合同一般会有这个约定。四、不能以房管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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