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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的问题-你好,关于我市公积金新政的禁止提取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的规定,本人有如下意见:《住房公积金管(中山)

你好,关于我市公积金新政的禁止提取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的规定,本人有如下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中有如此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既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属于个人所有,为何在购买自有住房(不论第几套)时,却不能自由支配,新政的如此规定是否与上级法律有相悖之处,并存在侵犯公民自有合法财产支配权,此规定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其实我市出台公积金新政是想缓解公积金贷款压力,同时配合作为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补充。因此新政可以在多套房新增公积金贷款上提高门槛,例如提高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甚至限贷。但不应该在限制提取个人所有的余额上做文章,缺乏人性化。建议并希望公积金中心尽快出台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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