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网 > 天津房产问答 > 天津其他 > 天津法律纠纷 > 新法规 是否适用诉讼有效期限内的案子

新法规 是否适用诉讼有效期限内的案子

本人因对二审判决不服(委托合同纠纷案),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被再审法院以本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而驳回再审申请。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对照该文件,本人认为,本人在一审中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供、而在二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符合该文件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结合第一款、第二款因素综合认定为“新证据”的条件。 现咨询:虽然本案已经过再审,但42号文颁发时,本案仍在二审之后可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内,请问:是否还可以要求再审法院按42号文对本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重新审理。 如果不能再按42号文再审的话,对42号文之前申请再审者似不太合理公平。 谢谢!

暂无回答

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