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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3年3月通过房屋置换机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本人在2003年3月通过房屋置换机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而今年6月本人却接到法院传票成为被告,原告是一我从没接触的单位,要求法院判买卖无效。我觉得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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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热心网友

    有约定的情况依约定,无约定的一般由买受方承担! 契税:由买受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税。 营业税:由卖方承担 依据:【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 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是指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由双方各交一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纳税人。   3、建立营业帐薄的,以立帐薄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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