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又贷款买了第二套房,(因为我们进行过财产公证)有没有必要到房管局去进行房产证加名手续?
律师: 您好! 我和我丈夫02年结婚时曾进行财产公证声明一切财产共有。婚前我们有一套房,是我先生付的首付,房产证登记在他的名下,婚后我们共同还完了贷款。婚后,我们又贷款买了第二套房,房产证写在我的名下。此房如今还在还贷当中。 请问,我们婚前的那套房我是否有所有权?(因为我们进行过财产公证)。婚后买的那套房我先生是否有所有权? 如果我们希望两套房子都属于我们共有(即各有50%的所有权),我们有没有必要到房管局去进行房产证加名手续? 烦请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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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不能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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