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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公布的冀政【2008】132号文中明确指出:土地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公布的冀政【2008】132号文中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但是据了解河沿镇北诏村的村民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的《北沼村南环路北土地征收及地上物附着物补偿协议》中每亩土地一次性补偿94400元。据了解市政府征收土地的价格是17万亩,镇政府同村民签订协议中的补偿价格为55.3%,不足80%。请问镇政府的做法合理吗?如不合理,那村民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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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热心网友

    建议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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