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因卖主房产证未办理好就一直未过户,请问如果过户给我,其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是二手房买主,曾在2004年和卖主(丁先生)签定买卖协议,但未规定税费由谁负担。后来因卖主房产证未办理好就一直未过户,而我在2004年已享用房子的使用权。卖主当时也是买的二手房,已在房管局鉴证,但没有其上家(肖先生)的契税发票,现在发展商说卖主丁先生的房产证已办好在房管局,但需要丁先生和肖先生的契税发票,否则要补交肖先生的契税发票。而丁先生又不同意出这笔钱。问题是:1. 领取丁先生的房产证,是否如发展商所言要同时提供肖先生所交的契税发票? 2. 如果丁先生不愿意出这笔钱,是否其构成违约? 3. 丁先生是2000年就买了肖先生的房产(银行按揭以及房管局鉴证时间),但后来也是2005年初补交的契税(曾经交过一次,但其说发票不见),请问如果过户给我,其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其拒绝交纳而导致无法过户,我能否要求其赔偿我的装修费用或起诉要求其履行过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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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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