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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继续履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2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律师你好:我于2004年卖的预售房,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5月31日交房,可到现在也没有交房的通知,问了几次,没有答复,合同我们看不太懂,不知如何是好,一下是合同文本的八、九条: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2008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1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90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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