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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我是辽宁省丹东市人,家有祖产平方一房46.7,一厦, 厦子照上写的是22平,实际测量不足18平。现丹东市政府征收,在今年分别发了两份公文,第一份是征求意见的,只公式15天。第二个是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通知。 我有几个问题如下: 1.此两个公文都没有加盖公章,不知是否合法。 2.在国务院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590号令第十条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而区政府只公式15天 3.动迁给的条件很苛刻,我们的房子面积只能给46.7*1.26*1.05这个系数 只有60多平,如果不是高层的电梯房,其中一个系数不乘,那么我们的房屋算完也就58平多点(厦子不给房子)。所以我们算完除去公摊面积没有我们以前的住房面积大,就决定要货币补偿。而货币补偿根据590号令是需要被征收人自己去找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的,可是区政府却自己给了个均价,根本没有经过我们,而且这个均价要比同地段商品房均价低一到两千。 我想咨询下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提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需要准备些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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