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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

合同中规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在接到买房解除合同的要求30天内退还全部房款及赔偿利息,合同中的交房期限是13年12月31日,我14年4月28日给他递去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没有提前3个月催告可以吗?他们说5月底可以交房,现在我要解除合同应该走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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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你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然后索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建议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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