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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扣回现已发生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费用。不给钥匙。

您好!我尚志的老家原有一个庭院,两个独立的房子。一个小的1993年因政府扩路拆除,给予了补偿。当时领导答应:该房屋可以向里移动再盖起来,未收产权证,我家因事未再盖,留有原地基和房照。2010年开发商建楼进行动迁,经过艰难商谈,最终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中开发商注明“有照无房”字样。我八四年离开家一直在外地工作,整个动迁过程一直是我妈在与开发商谈,因产权证的名是我的,开发商要求必须我回去签字。在今年1月回迁时,开发商提出:那个已补偿过的小房子,不能再给补偿,再补偿属于二次补偿,要扣回现已发生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费用。否则,不给钥匙。并要起诉我诈骗罪,说我隐瞒重大事实不报。开发商理由是:签《协议》时不知道发生过1993年补偿行为,这一行为是签协议后了解到并核实的。我想了解:1、开发商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2、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开发商方没有任何一个人与我商谈过,我只是在签定《协议》时与其见过一次面,他现在来起诉我“诈骗、隐瞒重大事实”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针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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