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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 子女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祝德先 赡养人姓名: 大女儿:邱再娥 二儿子:邱再国 三儿子:邱再昕 四儿子:邱再麟 五女儿:邱玉红 六儿子:邱鼎鸿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 赡养人不分儿女,自18岁以上不论结婚是否,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 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 被赡养人因病缠身,不为任何赡养人代养子女。 4, 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5, 赡养人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如果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居住,赡养人除给予赡养费外,还得另外给予生活费用! 6, 被赡养人如执意一人生活并对自己的饮食做出安排,其他赡养人应遵从被赡养人的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被赡养人的安排! 7, 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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