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土地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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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土地征用补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征收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征收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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