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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妻子的同事共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有效。而且国家不允许买卖房改房的合同无效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5年8月20日,和我妻子的同事共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她把自己的房子6。2万元的价格卖给我。2.2005年8月20日我先付3万元,其余3万在2005年12月30日钱付清,2006年12月30日钱在付2钱元。就这样订了合同。她就交了房子的钥匙。3.到2005年9月4日我们在一位证人的证人下订了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合同内定为:国家允许买卖这个房改房后她出面申请给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她先办理自己名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办好后交给我保管。。。合同签订了。2005年9月9日我妻子催她后一起去办了她名义的房产证,第二天交给了我妻子。又到2005年12月7日我催她后一起去办理了他名义的房产证,也交给我了。4.2005年12月我们又付了2。7万元。到2007年2月7日又付了所有剩余的钱。全付清了。5.到2006年8月1日起房改房允许上市了,2007年8月13日我要求帮我过户,她说:“因为我欠人家的钱抵押了房产证的复印件,在等法院处理完后再去行不行”.过几天后我又去地税据交了8077元过户费用。随后我告诉她我已经交税了,他说:“没事,在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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