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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就无钱再买了,并签订了三倍违约的购房合同,请问这种买卖的行为受国家保护吗?

你好,2009年3月在我们宜宾的监狱系统的单位要集资修建职工宿舍(注: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并要求缴纳现金,不能按揭),因该单位的很多职工已经购买了商品房,故这次的集资购房,就无钱再买了,他们就把集资购房的指标以几仟或几万的不等的价格转让出售了,接手的购房者在2009年3月就向该单位交了2.5万的首付购款,并签订了三倍违约的购房合同,该房因土地拆迁问题一直未动工,现因房价上涨,有些已转让的指标卖方,想收回,请问这种买卖的行为受国家保护吗?如卖方违约,买方能争取的权利有哪些?买方能得到三倍的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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